夫妻之間不動產過戶用買賣和贈與到底有什麼差異?

就所繳的稅而言,是沒什麼差異,但為什麼有的要辦贈與,有的卻需要辦理買賣過戶呢?
1.就法律層面,贈與是一種無償行為,也就是沒有相對代價,無條件的給對方。所以當贈與人對外面有債務產生時,債權人是否可以根據你之前的贈與,讓債權人覺得他的債權受到損害,因而提出對已經贈與的不動產要求拍賣,以清償債務,這部分是有疑慮的,如果真是如此,那之前所作的不動產移轉就等於白費了。所以還是要先了解不動產過戶的目的才行。

2.就目前所談的奢侈稅規定,不動產在購買兩年內移轉過戶,必須徵收奢侈稅,ㄧ年內移轉課徵15%,兩年內移轉課徵10%,但如果是繼承或贈與所得就不計算在內,所以如果辦理贈與就沒有奢侈稅的問題。

3.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問題,當配偶離婚或是一方死亡時,就有所謂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產生,但他的前提是,所要求分配的財產必須是在雙方婚姻關係存在時所產生的財產,才能提出財產分配請求。但是如果是贈與的財產就不能提出財產分配,所以如果是做贈與,也就沒有請求權的問題。

4.就土地增值稅而言,你可以提出要繳納土地增值稅 或是不繳納,如果不繳納的話,那以後本件不動產要再出售的話,增值稅的起漲點,就會依你以前取得的時候做為計算標準,如果你覺得現在繳增值稅很便宜,所以想要繳納土地增值稅,又想用增值稅自用申報更省錢,那就要用買賣申報才行,因為增值稅自用申報規定,不動產買賣移轉過戶,才能使用增值稅自用。

所以到底要選擇以賣賣或是贈與辦理移轉過戶,還是要看個人的需要來決定。